基础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负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纪委和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支部的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纪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的相关理论、政策和规定,每半年安排一次警示教育,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对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所属公司公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依照《基础产业集团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办公室履行职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特别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行政管理班子的责任
(一)行政负责人对廉洁经营负总责。
(二)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之中,并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织制定廉洁经营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五)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违反廉洁经营和廉洁从业规定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六)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领导班子副职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副职要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在对业务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的同时,要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把管事与管人结合起来,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领导人员有违纪的苗头和倾向时,要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事项要向党支部和行政班子汇报。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员)的责任
(一)协助党支部制订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搞好目标分解。
(二)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学习党政纪条规,开展好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和申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支部、行政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调查研究,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为经营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集团公司党支部负责对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一)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在考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时,要做到“三个结合”:与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相结合;与领导人员薪酬考核相结合。并作为评价班子,选拨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各所属公司领导班子年末要将班子及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集团公司党支部、行政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及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对违纪违法问题不组织调查或隐瞒不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企业财产或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工作大局、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五)违反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职工反映强烈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支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