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 新基环保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机械、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方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负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并编制相关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将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并负责土地和房产实物管理;生产运营部负责设备实物管理,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大修实行立项预算管理及招标建造管理;
第八条 属公司统筹安排的技术改造(或新设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建造项目,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从固定资产账上销账处理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自然正常报废;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等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的对外转让、捐赠或投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自然正常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报告后方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丢失等非正常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出具事故报告并提供设备技术部出具的鉴定报告方可申请报废;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需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按照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手续执行;
第十三条 确需捐赠、转让出售、投资或抵押的,须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手续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编号01类:房屋建筑物(办公用房、厂房、宿舍、道路、围墙及附属设备);
编号02类:通用设备(机械及仪器仪表、各类加工机床及辅助设备等);
编号03类:办公设备(各类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网络工作站、笔记本电脑、扫描仪、示波器、服务器、调制器、集线器、路由器、电子画板、办公设施等系列用具);
编号04类:专用设备(行业专用设备、行业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站、彩电、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器、冰箱、各类音响等);
编号05类:运输设备(各类车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核算统一按以下类别划分,计算残值和折旧:
类别 年限 残值(%)
(1)房屋建筑物 30-35 5
(2)通用设备 10 5
(3)办公设备 5 5
(4)专用设备 10 5
(5)运输设备 10 5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